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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建火与晋江市龙湖镇晨星汽车维修店劳动报酬争议一案——开庭公告
23条第3款之规定,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、证据材料、答辩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,申请人于202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20日的工资10000元(8500元+8500元÷30天×5天)。二、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8000元(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,共8个月,8500元/月×8个月)。三、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500元(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且经营不善倒闭,按1个月工资计算)。四、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,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。
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天选团队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书、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,并定于2025年03月03日上午10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,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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